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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院和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2007〕8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院)主任(院长)、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院)成立以系(院)主任(院长)为组长、系(院)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院)认定评审小组,负责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寝室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人数为班级学生数的10%,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三档。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贫困学生: 1. 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 2. 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 3. 来自农村,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4.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5. 系(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一般贫困的标准且手机月消费额在30元以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 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2.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3.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5.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较大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6. 系(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一般贫困且无手机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1、 孤儿; 2、 身体残疾学生; 3、 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 烈士子女; 5、 家庭直系亲属成员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6、 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 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8、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9、 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10、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11、 系(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院)审查建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生所提交的贫困申请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贫困申请证明材料,对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从查阅学生档案、校园卡就餐记录、财务处交费记录到走访所在群体、任课老师及学生公寓宿管员,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诉 。
第十七条 系(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系(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者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者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贫困生认定申请表经系(院)党总支部书记签字后建档,并编造系(院)贫困生名册报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系(院)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将各系(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要求填写报表上报。
第五章 贫困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贫困生资格者,须参加学院和系(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公益性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组织各系(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对已认定的各档次贫困学生复议调整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其在校各方面表现进行评议调整(复议程序及要求与评议相同),调整包括提档、降档、撤档和建档四种情况,并予以公示。对复议调整情况作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二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欠交一学期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减免学费或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除外);
2、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3、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二十六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引入预警机制于动态管理中,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 1、学习主观不努力,考试出现不及格达2门以上者; 2、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处于20%以下者;
3、在校期间被发现有抽烟、喝酒、请客、持有中高档手机(包括小灵通)、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MP3、MP4、CD机或电子词典等高档用品、佩戴金、银、玉石等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染发、做头发、理奇形怪状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等与其家庭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等。 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生,各系(院)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将视情节降低直至取消其资格及相应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不断完善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制度,完善贫困生档案,并对其实行系统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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