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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加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使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认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校日常表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定性评价。
第五条 民主评议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原则。依据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六条 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申请学生学业完成情况和义务劳动、社会实践参与情况的考核,强化资助工作正确的育人导向功能。
第三章 认定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人数视班级(或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二个档次。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规定的良好以上(含良好);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合格;
4、按规定完成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实践活动任务;
5、无不诚信行为。
(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类条件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⑴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⑵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⑶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⑷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⑸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⑹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⑻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严格把关,认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5%。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学院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予以认定把关,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25%。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学院综合评价、学生学年学业完成情况、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实践完成情况等五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家庭经济测评分(V)×55%+民主评议测评分(W)×15%+学院综合评价分(X)×5%+学年学业平均成绩(Y)×10%+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实践(Z)×15%
1、家庭经济测评
各学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附件1“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学院以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V),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55%。
2、民主评议测评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在“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附件2)上打分,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W),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5%。
3、学院综合评价
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在申请学生所在班级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逐一谈话,了解申请学生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量化测评、民主评议并谈话了解到的情况,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3)中填写学院综合评价分(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5%。
4、学生学年学业评价
各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对申请学生上一学年度的学业成绩进行综合平均,在“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中记录学年学业平均成绩(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5、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实践(Z)×15%
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及学校对社会实践有关要求,各学院对受助学生上一学年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实践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的按满分100分的10%计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没有完成的不计分;积极参与并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按满分100分的5%计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没有完成的不计分。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1、本人申请
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附件6),如实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附件4)和“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5)。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再提交“调查表”。
2、学院测评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3、民主评议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4、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生活状况、学业完成情况等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M),由高到底排序,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安排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2、组织或参与违反国家奖助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4、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5、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6、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参考权重
得分
备注
1.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
100
2.孤儿
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3.学生生源地(15分)
国家级贫困县
国家级贫困县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2
国家级贫困县乡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5
4.学生家庭主要成员状况(40分)
4.1父母双亲健康状况(20分)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8
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10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16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18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20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5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14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9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遭遇车祸等重大特发事件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其他特殊情况
0-6
4.2多子女家庭(10分,有2个及以上子女,不含已结婚、独立生活的子女)
其他子女均已就业
0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均无工作
2
其他子女有的在上学,也有不上学但无工作
3
其他子女均在上学(有的在接受义务教育)
4
其他子女均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其他子女有患疾病
其他子女有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4.3赡养老人(10分,祖父母、外祖父母)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家庭需共同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6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家庭需共同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家庭需独立赡养1-2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家庭需独立赡养3-4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0-4
5.学生家庭收入情况(45分)
5.1工作能力及收入(40分)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25
1、纯农户是指家庭除农业收入外,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2、若为单亲家庭,符合所列选项的,按照所列分值+3分计分,但最高得分为40分
纯农户,父母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28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30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35
父母一方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父母双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34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31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差(残疾等)
37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40
其他情况
0-15
5.2低保户、特困职工户(5分)
低保户、特困职工户
6.附加项
6.1学生本人健康状况(20分)
残疾、长期患病(慢性病)
加分项目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6.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等(50分)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但最高50分)
50
总分
附件2:
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民主评议表
班级: 姓名:
项目
观测点
优
良
中
差
在校生活情况(60分)
1.1生活节俭,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行为(满分20分)
1.2不购买和使用高档奢侈品,无高消费、乱消费现象(满分20分)
1.3不出入各类娱乐场所,无沉迷网络、包夜上网等现象(满分10分)
1.4严于律己,所获奖助学金和贷款均用于学习和生活的必要开支(满分10分)
学习态度(25分)
2.1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敢于实践,积极提高个人基本素质(满分9分)
2.2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记录,不迟到,不早退,不抄袭作业,考试不作弊(满9分)
2.3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实验实习等活动(满4分)
2.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社团活动(满3分)
1
个人品质(15分)
3.1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讲正气,见义勇为(满分3分)
3.2认真做好宿舍卫生,保持教室、实验室、阅览室整洁,不乱扔废物,爱护校园环境,保持校园清洁(满分3分)
3.3讲文明,懂礼貌,仪表端庄,服饰整洁,具有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满分3分)
3.4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与同学、老师关系融洽(满分3分)
3.5自立自强,自信自爱,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义工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满分3分)
附件3:
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学院:(盖章)
序号
姓名
学号
性别
班级
生源地区
生源类别(城镇/农村)
经济测评得分(V)×55%
民主评议得分(W)×15%
学院评价得分(X)×5%
学年学业平均成绩(Y)×10%
义务劳动和公益社会实践(Z)×15%
总分(M)
学院认定等级
附件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 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 人口数
低保户
□是 □否
父母疾病
孤 残
单 亲
烈士
子女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上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电话
固定
(区号) -
手机
家庭成员情况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
签字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
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
民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如另开有贫困证明,请附此表上,但日期需为当年。2.此表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如有涂改需在涂改处加盖公章。3.此表用于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使用(如既贷款又认定困难的学生,请开具两份证明)。
附件5:
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院: (盖章)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学院
专业
QQ号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
主
评
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认
定
决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加盖学院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附件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一览
1、“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家庭主要成员(除本人外,包括父母、未成家独立生活的兄弟姐妹)收入证明,相关要求如下:
(1) 家庭主要成员如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
(2) 家庭主要成员如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工资卡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且必须有最近一个月的工资记录;
(3) 家庭主要成员如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家务农人员),由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4) 家庭主要成员中(除本人外)年满16周岁,在校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管理部门出具在读证明。
3、家庭主要成员中若有伤残人员,出具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或伤残鉴定书复印件;有大病患者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近三个月(日期从提交认定申请的当日开始推算)的医药费清单;有长期患慢性疾病的,需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及近三年治疗花费情况的证明或清单;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的,需出具事件责任认定、处理结果、是否有赔偿等材料。
4、家庭主要成员(除本人外)户口簿复印件。
5、学生父母离异的,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后,学院酌情评定。
6、学生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的,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老师说明情况后,学院酌情评定。
7、家庭需赡养老人情况(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提供乡镇民政部门有效证明。证明中需说明是独立赡养还是共同赡养以及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若身体患有疾病,需参照第三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家庭遭遇地震、旱灾、洪灾、泥石流、雪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中注明因灾造成的损失情况)
注:上述证明材料由各学院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可取消申请学生的困难生资格或拒绝将其列为认定对象
附件7:
国家级贫困县名单(来源于国务院扶贫办网站)
省区市
数量
新时期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河北
39
阳原县、崇礼县、赤城县、尚义县、万全县、怀安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蔚县、涞源县、阜平县、顺平县、南皮县、盐山县、东光县、海兴县、孟村县、献县、大名县、丰宁县、广平县、广宗县、巨鹿县、宽城县、临城县、灵寿县、隆化县、滦平县、平泉县、平山县、青龙县、涉县、围场县、魏县、武强县、武邑县、赞皇县、唐县、(涿鹿县赵家蓬区)
山西
临县、石楼县、方山县、中阳县、兴县、岚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吉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 阳高县、左权县、和顺县、武乡县、壶关县、平顺县、平陆县、娄烦县、右玉县、神池县、宁武县、五台县、河曲县、静乐县、偏关县、 五寨县、保德县、繁峙县、代县、岢岚县
内蒙古
托克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固阳县、达茂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 敖汉旗、库伦旗、奈曼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太仆寺旗、多伦县、化德县、 商都县、察右前旗、察右中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
吉林
大安市、通榆县、镇赉县、靖宇县、汪清县、安图县、龙井市、和龙市
黑龙江
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市、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蒙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
安徽
19
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霍邱县、寿县、霍山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寨县、岳西县、太湖县、宿松县、枞阳县、潜山县、长丰县、无为县、石台县、泾县
江西
21
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寻乌县、会昌县、安远县、上犹县、赣县、井冈山市、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万安县、上饶县、横峰县、波阳县、余干县、广昌县、乐安县、修水县、莲花县
河南
嵩 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栾川县、新 县、固始县、商城县、淮滨县、光山县、虞城县、睢 县、宁陵县、民权县、新蔡县、确山县、平舆县、上蔡县、淅川县、桐柏县、南召县、社旗县、台前县、范 县、沈丘县、淮阳县、鲁山县、封丘县、兰考县、滑 县、卢氏县
湖北
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恩施市、宣恩县、来凤县、咸丰县、鹤峰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 县、房县、丹江口市、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红安县、蕲春县、长阳县、秭归县、孝昌县、大悟县、阳新县、神农架林区
湖南
古丈县、泸溪县、保靖县、永顺县、凤凰县、花垣县、龙山县、桑植县、平江县、新化县、安化县、新田县、隆回县、沅陵县、桂东县、 通道县、城步县、邵阳县、江华县、汝城县
广西
环江县、罗城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天等县、龙州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龙胜县
海南
保亭县、琼中县、五指山市、陵水县、白沙县
重庆
城口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万州区、秀山县、黔江县、酉阳县、彭水县、石柱县、武隆县、丰都县
四川
36
古蔺县、叙永县、苍溪县、朝天区、旺苍县、马边县、仪陇县、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屏山县、广安区、宣汉县、万源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壤塘县、黑水县、小金县、石渠县、理塘县、新龙县、色达县、雅江县、昭觉县、布拖县、美姑县、金阳县、雷波县、普格县、喜德县、盐源县、木里县、越西县、甘洛县
贵州
雷山县、望谟县、纳雍县、晴隆县、沿河县、三都县、水城县、册亨县、赫章县、松桃县、从江县、黄平县、平塘县、大方县、剑河县、紫云县、榕江县、织金县、思南县、长顺县、罗甸县、威宁县、石阡县、印江县、贞丰县、黎平县、普安县、道真县、麻江县、丹寨县、关岭县、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兴仁县、岑巩县、锦屏县、务川县、正安县、习水县、六枝特区、普定县、三穗县、荔波县、天柱县、镇宁县、盘县、施秉县、独山县、安龙县
云南
73
宁蒗县、永胜县、泸水县、兰坪县、贡山县、福贡县、广南县、马关县、砚山县、丘北县、文山县、富宁县、西畴县、麻栗坡县、梁河县、维西县、中甸县、德钦县、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永仁县、双柏县、南华县、大姚县、姚安县、昭阳区、武定县、富源县、会泽县、威信县、绥江县、盐津县、彝良县、大关县、鲁甸县、巧家县、永善县、镇雄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绿春县、红河县、元阳县、屏边县、金平县、泸西县、永德县、凤庆县、沧源县、镇康县、云 县、临沧县、双江县、墨江县、澜沧县、镇沅县、孟连县、景东县、江城县、普洱县、西盟县、弥渡县、洱源县、南涧县、永平县、巍山县、漾濞县、鹤庆县、剑川县、云龙县、勐腊县
陕西
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吴旗县、宜川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 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洋 县、西乡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汉滨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印台区、耀 县、宜君县、合阳县、蒲城县、白水县、永寿县、彬 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麟游县、太白县、陇 县
甘肃
43
武都县、宕昌县、礼县、西和县、文县、康县、两当县、临潭县、舟曲县、卓尼县、夏河县、合作市、临夏县、和政县、积石山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县、永靖县、张家川县、武山县、清水县、甘谷县、秦安县、北道区、庄浪县、静宁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镇原县、定西县、通渭县、临洮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榆中县、会宁县、天祝县、古浪县
青海
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县、乐都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尖扎县、泽库县、达日县、甘德县、玉树县、囊谦县、杂多县、治多县
宁夏
西吉县、海原县、固原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
新疆
27
墨玉县、塔什库尔干县、皮山县、于田县、英吉沙县、洛浦县、疏附县、策勒县、和田县、阿克陶县、叶城县、柯坪县、伽师县、阿合奇县、岳普湖县、莎车县、民丰县、疏勒县、乌恰县、托里县、尼勒克县、乌什县、阿图什市、巴里坤县、察布查尔县、青河县、吉木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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